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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来源:兰考县残联 发表时间:2017-02-14 浏览次数:2392


河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三条  残疾人证核发坚持申领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第二章  规格与制式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残疾人证由省残联向指定厂家统一订购,费用由省财政负担。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居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图为残疾人证号

 

图为残疾人证号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第三章   核发与管理

第六条  核发与管理残疾人证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使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第七条  核发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六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和办证人员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到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评定。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残疾评定结果(包括县残联直接填写的评定表)进行初审,符合残疾标准者,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在收到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省辖市残联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对于信息虚假或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复核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6.发放、备案: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由县级残联发放,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县级残联通知申请人领取残疾人证,由申请人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第九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有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为无效证件;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一条  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二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医疗机构残疾评定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申请人应予减免,具体办法由当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第十四条  残疾人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告负责初审的残联,并在当地主要报纸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应在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和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第十五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负责初审的残联免费换领,原证作废。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十六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到原初审地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持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入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第十七条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残疾人或亲属应及时将残疾人证交回办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证件登记与保管制度。县级残联要有专人负责残疾人证件的保管,对残疾人证的发放、保存、注销、废证回收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定期汇总并上报情况。对回收证件要妥善保管,半年一次上缴省辖市残联登记后集中处理。省辖市残联要有专门的证件交接与管理制度,定期对所辖县(市、区)残疾人证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果有争议的,可向省辖市残联提出复评,省辖市残联应指定医疗机构或专门负责残疾评定的专家委员会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评定。

第二十条  济源市和省直管县的残疾人证初审工作由所辖乡(镇)街道残联负责承担。济源市残联和各直管县残联负责审核批准工作,相关程序和管理办法参照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实施。

  郑州铁路局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残疾人核发率列入各级残联系统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级残联要建立完善下乡进村(社区)巡回办证制度,对偏远地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实行就近上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证核发事务要透明、公开,县、乡残联要向辖区残疾人公开办证程序、收费标准、办证政策、办证人员信息、服务时限、监督电话。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联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办证纪律,坚持“三个不准”:不准向残疾人收取办证服务费,不准违规向残疾人收取残疾评定费,不准违规办证。

残疾评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进行残疾评定,不许弄虚作假和故意刁难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评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对指定医疗机构残疾评定工作的检查考核机制,确保残疾评定公平公正,严格把关。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残疾评定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残疾评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级残联纪检部门负责对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情况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期暂定二年,各省辖市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